女生摔断腿学校赔不赔

发布时间:2019-11-07 15:33:15


  难道学校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16岁的小惠在北京市一所中学读高一,是一个文静的女孩子。2006年寒假前,参加完散学典礼,同学们陆续离校,小惠则回到学生宿舍,等她妈妈来接。渐渐地,宿舍里只剩下小惠一个人,眼看天色已晚,小惠仍不见妈妈的影子,只好自己回家。可当她走到楼门口时,却吃惊地发现:宿舍楼的大门紧锁,整栋楼里只剩下她一个人。透过玻璃窗,小惠看到,外面空无一人。

  生性胆小的小惠不禁害怕起来,大声呼救。然而一小时过去了,没有人发现被锁在宿舍楼里的小惠。随着夜幕降临,强烈的恐惧感袭上心头,她只想回家,于是不顾一切地打开窗户,从二层顺着雨水管往下爬,但因雨水管湿滑,小惠失手掉了下去。等她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为腿部骨折。

  为了给小惠治伤,她父母交纳了2万元医疗费,两次手术又花费8000元。事后,小惠的父母找学校交涉,但校方声称这起事故是小惠自己造成的,和学校无关,校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小惠的父母十分气愤,向本报值班律师询问:“小惠这次受伤,难道学校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值班律师解答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杨春祥律师

  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有过错才赔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杨春祥律师认为,依据有关规定,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而是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对于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只有在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学校管理人员在宿舍楼上锁前,应细致谨慎地检查,确保全体学生已离开。由于校方的疏忽,小惠被误锁进宿舍楼,校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而小惠情急中在没有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如用床单之类结成绳索等情况下,选择攀爬雨水管,也有不当之处。因此,本案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杨律师说,目前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杨律师就此案提醒教育机构,应注意查找并弥补学校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而学生也需要多学习掌握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法,避免遇事不冷静,从而遭受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