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车祸身亡 民政局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20 17:43:15
今天,被称为政府首次替死亡流浪汉打索赔官司的“中国第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审结,,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
,2004年12月4日,司机李代胜酒后驾车时,在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致死。事后,由于无法确定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家属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2006年4月,在死者亲属一直不出现的情况下,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流浪汉索赔,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因此与本案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其并非本案赔偿权利人,救助站的救助职责也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因此,。
法官说法
终审宣判后,。
路兴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后,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况且,,也未能提供其支付了相关丧葬费用的证据,。
其次,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救助站向这些流浪人员提供的救助包括提供食物、住处、突发性的医疗救助、返回的交通便利和帮助与亲属或单位联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救助站实施的措施是被动的、临时性的,救助范围是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包括代表或代替这些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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