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老汉下公交车死亡案有果 家属获赔23.5万
发布时间:2021-06-05 01:37:15
河南一老汉薛某在下公交车时受伤死亡,其家属王某将车主、公交公司、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几方在法庭上争执激烈。9日,调解成功,家属获赔235000元。
据悉,薛老汉系河南省尉氏县人,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年。08年下半年,薛老汉来郑州打工。09年6月5日晚上八点左右,崔某雇佣司机梁某驾驶宇通牌客车,行驶到郑州市江山路黄河浮桥路口南约200米郑电河务线171号线杆处时,车上乘客薛某求下车,梁某减速准备停车,车尚未停稳,梁某打开门,薛某下车后被车带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不负事故责任。司机梁某于09年8月被判犯交通肇事罪,,现已刑满释放。据了解,公交车的承租人是崔某。该车在中国人保公司某支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05年12月15日,崔某与公交五公司签订公共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崔某赁宇通牌客车,租赁期限为05年12月16日至09年12月15日。09年3月底,公交五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 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1日二十四时止。
7月16日,,四方在赔偿问题上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此案还有调解的可能,于是尽力做双方工作。车主崔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最后一致表态说尽最大的可能赔偿。双方经过协商后终于达成一致的协议。
崔某、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保险公司共赔偿王某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35000元。保险公司承担其中的160000元赔偿款;崔某、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承担下余的75000元赔偿款,扣除已经赔付的35000元。崔某、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五公司不得就此事故向保险公司主张任何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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