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范围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0-06-09 16:43:15
侵权行为法把受害人分为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是指权利或利益被侵害之人,也就是直接遭受侵害行为的人;所谓间接受害人是指因直接受害人受到侵害而随之遭受有损害的人,如直接受害人死亡时,支出殡葬费用者、丧失抚养权利者及遭受精神痛苦者即为间接受害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受害人的两种类型:一是因机动车肇事而受损害的非机动车上的人或者行人;二是因机动车之间肇事而受到损害的人,既包括参与肇事的各机动车上的驾驶员和乘客,也包括非机动车上的人或行人。作为本车驾驶员的受害人身份是相对于参与肇事的其他机动车的过失而确定的。如果没有其他机动车的过失,则本车上的驾驶员属于事故加害人,不具有受害人的身份。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论事故当时其所处身份为驾驶员、乘客,还是车外第三人,只能成为侵权法意义上的侵害人,不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凡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对机动车所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均属于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受害人,依法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了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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