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诉泰国国际航空案”之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5 05:41:15
今天在民航资源网上看到一则新闻,称年近六旬的马女士以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要求被告泰国国际航空公司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赔偿其手术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泰国国际航空公司表示可以赔偿合理费用,但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
马女士是否可以向泰航提出索赔?是否可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现根据新闻中的咨询,从法律角度做个简单解析,仅供读者参考,有不当之处请予以指正。
从“马老太乘坐的是北京飞往泰国曼谷的国际航班”,我们可以得出马老太与某航空公司(被告)建立了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通过订立合同,承运人使用航空器把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实现位移,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即是安全、及时地将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运到约定地点。:“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运转,运输的出发地点、,即为国际航空运输。”这里包括三种情况:(1)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马老太是从北京到泰国,无论是单程还是双程票——单程,属于目的地为国外,双程属于约定的经停地点为国外,可见这是一个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关系。
既然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承运人最主要和重要的义务是安全、及时地将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运到约定地点,因此,《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了:“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并在第128条和第 129条规定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但是,根据法理涉外法律纠纷法律适用按照如下顺序: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国际惯例;对此《民用航空法》中也具体有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84条)。”因此,本案应该先适用国际公约,若无规定再适用《民用航空法》等国内法规定,再无对应规定再考虑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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