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龄童餐饮店被烫伤 店老板与监护人共担责<BR>

发布时间:2019-08-03 19:14:15


原告齐某在其母亲带领下在被告孟某经营的蚌埠市某酒店张公山分店就餐,原告在该店内玩耍时被服务员所端火锅汤烫伤。被告孟某及原告家人及时将原告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原告入院诊断:头面部烫伤3%Ⅱ°,住院治疗29天,出院诊断为:头面部烫伤3%Ⅱ°。此事经调解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烫伤所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等7266.79元。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服务员在从事被告指示的劳动活动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将原告致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的母亲带领原告在火锅店就餐时,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的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店老板被告孟某赔偿被烫伤原告齐某医疗费等共计508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