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致人死亡 家属起诉获得赔偿<BR>

发布时间:2019-08-10 20:40:15


9月22日,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龙陵县医院赔偿原告陈敏生各项费用40937元。

 2007年4月10日,毛达因腹痛到龙陵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但手术后10天病情仍未好转,便转至德宏州医院治疗。德宏州医院检查确认毛达腹痛的原因是结核性腹膜炎,而非急性阑尾炎,由于阑尾切除伤口一直流浓血,病人身体非常虚弱,无法实施第二次手术。2007年6月1日,毛达无奈出院后死亡。毛达之子陈敏生把龙陵县医院告上法庭。

,毛达因病到龙陵县医院就诊时,未对医院说明其患有结核病史,给医院在诊断上造成一定程度的错觉,其死亡与自身的健康因素有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龙陵县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手术前没有全面地对患者进行检查,草率地将毛达阑尾切除,其医疗行为有不当之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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