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成仇人 小争执酿大祸赔偿6.6万

发布时间:2021-05-12 07:25:15


  一对情人相恋两年,结果却因为一点小争执酿成大祸,给彼此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并最终对簿公堂。6月1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黄某给付原告顾某各项损失66521.80元;驳回原告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顾某与黄某从2008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并成为现实中的朋友,此后还发展为恋爱关系。2010年5月22日,黄某驾车与顾某同去大庆市让胡路火车站取包裹时,双方因包裹姓名有误未取成,而发生口角,顾某要打出租车走,被其男友黄某从出租车上拽下来倒地造成胳膊骨折。


  顾某伤后于2010年5月25日至6月2日在大庆市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7天;在大庆油田总医院住院7天,分别发生的住院费1595.70元及7300元均系黄某支出。经医院诊断:顾某左肱骨外侧骨折,桡骨小头骨折。顾某的伤情经黑龙江法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所受损伤为玖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四个月;后续治疗费约需三千元左右。


  先期黄某给其治疗费用,但后来就不管不问,为此顾某自己在伤后还自行支付医疗费3494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63.8元。见黄某忘记过去的恋情和恩情,令其心灰意冷,遂向黄某提出分手,,要求判令被告黄某赔偿其各项损失89521.80元;判令康复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判令因伤残影响其劳动就业赔偿金。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系被告拽的这一行为所致,因此被告应对原告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医药费、交通费因被告均无异议,且请求合理,故予以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被告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确需鉴定的充分理由,故被告该要求不予采信,原告的该两项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其主张的月误工费没有超过按其从事的同行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康复费,因系尚未发生的费用,不能视为其损失,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成立,故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理的请求项目有:鉴定费1800元、医药费3494元、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63.8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50264元、误工费7200元,共计66521.80元。鉴于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