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罕见海蜇伤人致死索赔案法院立案

发布时间:2019-08-21 13:30:15


  由10余名沈阳医护人员组成的旅游团本想在海边玩个痛快,没想到女护士孟某被海蜇蜇死。日前,孟某家属将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及熊岳镇政府告上法庭,认为这三方未尽到职责,存在过错,索赔44万多元。目前,立案
  
  今年8月5日,35岁的沈阳女护士孟某与同事一行10余人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游玩。当日15时左右,海水退潮。据孟某的同伴回忆,事发前,孟某和一名女同事在岸边的浅水区聊天。突然,那名女同事抡起胳膊不停地甩,整个人都跳了起来,随后孟某也跳了起来,笑声瞬间变成了刺耳的尖叫声。
  
  一眨眼工夫,孟某就倒在了地上,表情痛苦,嘴里发不出任何声音,腿部有几条十分明显的红色划痕。经检验,孟某是被一种剧毒红海蜇蜇伤。由于红海蜇的毒性过大,加上没有解毒良药,8月7日孟某去世。
  
  悲剧发生后,孟某的丈夫带着不满10岁的儿子,与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就索赔一事进行了交涉,未达成协议。浴场方面表示,浴场是免费对外开放的,况且海蜇在海里游,他们无能为力,不应该承担责任。
  
  于是,孟某的丈夫将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熊岳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及熊岳镇人民政府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万多元。孟家的代理律师认为,对外开放的海滨浴场无论是否收费,都应当尽到管理职责,这种义务是不能因为“免费”而免除的。“海蜇伤人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被告在海滨浴场管理方面制度的缺失,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
  
  这位律师还提出,海蜇可在海里随意畅游,但海滨浴场是供游客游玩的地方,应是安全的地方,海蜇在此存在是具有安全隐患的,被告有义务保证海滨浴场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被告应在海滨浴场设立警示标志,以提醒游客注意;被告应设立救助站,以及时救助不幸被海蜇蜇伤的人;被告还须在浴场周围设立防护网,以阻止海蜇或者其他危险动物的侵入;被告还应派专业人员在海滨浴场内进行巡视,对浴场内出现的海蜇及时进行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