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游不慎摔伤 旅行社赔偿6万

发布时间:2019-08-16 03:35:15


  年近七旬的独身张大妈与亲朋好友结伴,参加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岂料,在旅游的第一天参观泰国大皇宫景区时,张大妈不慎摔倒受伤,导致右肱骨大结骨骨折。为此,。近日,,由该旅行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合计给付张大妈各类赔偿费用6.1万余元。


  2010年1月19日,张大妈一行等8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从2010年2月24日至3月3日的5晚7天泰国游。2月25日下午三时左右,旅行团安排参观大皇宫景点时,领队因故未带团进入大皇宫景区,由大皇宫景区导游带领游览,张大妈在进入门口时不幸摔倒。事发后晚七时许,旅行社领队才将张大妈送至当地医院就诊。此后,张大妈仍随团旅行至同年3月2日回国。


  回上海后,张大妈即赴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底出院。2010年12月6日,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作司法鉴定。2011年1月18日,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大妈因故受伤,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等。该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可护理2至3个月,营养期为1个月。据此,张大妈提出了包括其两个在日本工作的女儿回国探望路费、误工费等巨额经济赔偿。


  法庭上,该旅行社辩称旅行社领队在整个旅游服务合同中尽到了合同义务。事发当时,领队为照顾团队中的其他成员临时离开团队,而张大妈的受伤完全是个人的意外事故。在旅游过程中,张大妈未看清大皇宫门前的注意事项,也没听大皇宫导游的引导意思,盲目跟随进入工作人员通道,而被告知走错通道后,张大妈转身时不慎踩踏栅栏底下轮子而摔倒,实属意外事件。事发后,领队还带张大妈到泰国当地医院就诊,一路上尽到了照顾义务。张大妈回国就医后,旅行社还垫付了医药费。旅行社认为张大妈所受伤害,可以根据旅游意外险的规定进行赔偿,不同意张大妈的诉求。


,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经营方,有义务保证参与旅游活动的游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即法律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张大妈在走路过程中摔倒受伤,未受到来自第三方的外力。但应该注意的是该旅行社是专业旅行社,并非首次组织泰国大皇宫旅游项目活动,领队及导游应及时告知游客进入大皇宫的注意事项,毕竟张大妈等人年龄较大。根据大皇宫游览规则,必须指定宫内导游,但该旅行社提供的证明却未表明,规则没有禁止领队与团队导游的进入,领队脱离团队应当向游客进行必要的说明。其次从旅行社当庭陈述及张大妈的证人陈述,旅行社未在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救助,即使如旅行社所述,是张大妈要求延后治疗,不愿意留院治疗并坚持随团不回国,该旅行社也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导致张大妈病情延误治疗存在有违约行为,辩称本事故属于意外事件,。然而,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毕竟采取了一定救助措施,造成张大妈严重的损害后果也非事先所能预见。作为张大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也应该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同样存在轻微的过失,可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未经相关机构公证,,最终酌定判决由该旅行社承担承担70%的责任,另有30%的责任张大妈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