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场池塘夺命 窑主赔偿15万<br />
发布时间:2019-08-19 20:08:15
司法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窑场管理和土地使用的管理
今天,因取土烧砖而致人溺亡的窑主周某,、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8303元,并承担诉讼费5600元。
2003年以来,周某在经营芦村镇某轮窑场期间,在路洼村小王庄自然村南侧挖塘取土,用于烧砖,该塘北侧深约7米、水深约5米,北岸坡度几近90度,北岸紧邻小王庄村民住宅,距受害者徐某的住宅仅两米,2005年5月16日,受害人徐某掉入水塘北侧深水区溺水死亡。事发时,该水塘周围没有防护设施,也没有警示标志。该案的受害人徐某为避免不幸事情的发生,曾改过自己家的大门朝向。周某经营窑场取土挖出的其他水塘,也出过类似的事故。
:被告周某作为该水塘的管理者,应对该水塘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徐某溺水而亡,说明该水塘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而且被告周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周某应承担受害人徐某的死亡赔偿责任,五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2820元,丧葬费766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816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该院在审理中发现,周某经营轮窑场有违规取土破坏耕地现象,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窑场管理和土地使用的管理,该院已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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