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手术摄像截画&nbsp;医用品广告侵权<br />

发布时间:2019-08-05 12:34:15


因擅自将他人的摄影作品用于自身产品的广告宣传,原告朱晓明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朱晓明称其长期从事医用材料的研究,并拥有生物可吸收医用膜等十余项生物技术专利。2001年4月,朱晓明在广西市某医院为一病例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中应用了“生物可吸收医用膜”,并对手术全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此后,朱晓明与有关生产商合作将“生物可吸收医用膜”这一技术专利产业化,并从录像带上截取了手术中的6个关键画面,刊登在该产品的宣传资料上。

2004年末,朱晓明的合作厂家发现万利公司生产的“粘停宁”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的6张图片与原告的手术画面如出一辙,便向朱晓明提出质疑。2005年1月,朱晓明发现上海强健公司在销售“粘停宁”时发放侵权宣传资料,便将万利公司和强健公司诉至市二中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印有侵权图片的“粘停宁”产品宣传资料;并要求万利公司在上海有关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中,万利公司辩称,涉案的手术录像不具有独创性,并非摄影作品,且原告提供的录像带及6个手术画面均无署名,无从证明是原告制作。强健公司则否认在向原告出售“粘停宁”时,提供过侵权宣传资料。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从录像带中截取的6个手术画面记录了客观物体的形象,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应认定原告对6个手术画面享有著作权,对被告认为手术画面均无原告署名而不享有著作权的辩称不予采信。万利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粘停宁”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的6张摄影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万利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5万元的赔偿数额。至于强健公司是否在销售“粘停宁”时,向原告发放侵权宣传资料,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