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随车让超载 出事雇员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13 08:56:15
8月15日,,雇主要求雇员承担损失的案件作出判决,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雇主刘幸福要求雇员毛伟锋承担损失的请求。
2007年10月,刘幸福雇佣毛伟锋为其开车。10月25日,雇主在随车的情况下,让司机毛伟锋驾驶核重1.99吨的货车,从山西沁水县拉5吨面粉返回河南济源。当晚24时许,该车与停在路右行车道内的康明斯大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车主刘幸福认为,既然交警部门认定造成事故的责任双方各占一半,雇员毛伟锋就应该承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遂一纸诉状将毛伟锋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7000元。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只有在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才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在事故发生时既有雇主随车又是雇主让超载,此时毛伟锋在驾驶中是否存在过失,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无法作出认定。因此,车主刘幸福要求雇员毛伟锋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遂判决驳回刘幸福要求毛伟锋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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