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应负25%的事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1 19:29:15
一、李某某案件过程:
“李某某上周辞去了在中山当女服务员的工作,到乐从看望朋友。而思雯的父母在乐从开了一家餐馆,因为生意繁忙,托某某帮忙照看思雯。前日中午,某某带着思雯出门刚走出五六米,小思雯就跑了出去,此刻大货车冲了过来。某某看到有车,将思雯往前推,结果货车右前轮碾上某某后,又压到思雯的双腿。”
——转引自http://news.cntv.cn/society/20120705/105807.shtml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并无错误
1、佛山市顺德区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内容:车主陈某某横停在康德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横出了道路,其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某某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在曾某某(货车肇事车司机)、陈某某、雯雯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雯雯的过错行为的作用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某、雯雯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雯雯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在曾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李某某的过错行为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陈某某、李某某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即某某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2、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其并不对违章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也并不对李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的认定,只限于在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认定。
因此,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并无错误。三、李某某对自己的人身损害并不承担最终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正确,但并不意味着李某某要对自己的受伤承担最终的损害赔偿责任,李某某对自己的人身损害并不承担最终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一点在李某某受伤的案件中非常重要,但却被大多数人(包括法律界人士)忽视,这一点非常重要也是必须要强调的,这就是:李某某是在受雯雯父母的委托帮忙照顾雯雯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李某某受伤的整个事件中,李某某是帮工人(帮助雯雯的父母照顾雯雯),雯雯的父母是被帮工人,李某某在帮工活动中(照看雯雯,包括带雯雯出去玩以及推开雯雯)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首先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肇事司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某的帮工事实、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法律的规定,李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如下:曾某某承担50%,陈某某承担25%,雯雯父母承担25%,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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