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驾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07:59:15


  核心内容:在驾驶人超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何合理界定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交通事故赔偿的事实又该怎么认定?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一则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吴X东、吴X芝与胡X明、戴X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结合吴X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前方驶来的车辆,超车时车速较快(五档),与胡X明车辆横向距离较短(仅为40-50厘米),从而认定超车过程中胡X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与吴X东的超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合理界定了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二、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X日,吴X东驾驶吴X芝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全宽6米的机非混合车道超车时,与胡X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戴X球)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致胡X明及戴X球二人受伤,随后吴X东送二人至医院治疗。

  双方就吴X东是否谨慎驾驶及其所驾摩托车与胡X明所驾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刮擦及碰撞,各执一词。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

  超车过程中,胡X明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距道路右边半米左右,吴X东车辆距离道路右边一米多远,两车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吴X东超车时为五档,迎面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X东称感觉有点危险。事发现场道路平坦,事发时除黑色轿车外无其他车辆经过。事故车辆经检验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吴X芝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三、裁判结果

,吴X东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越胡X明电动自行车时,其车速较快;结合吴X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对向快速驶来的黑色轿车看,可以认定其未尽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证明虽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碰撞或刮擦,但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看,正是在吴X东超车过程中胡X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