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燕申请国家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06 20:12:15
:贵 州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19日
[裁判字号]:(2001)黔高法赔字第3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 赔偿请求人黄燕平,女,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江津县人,原系中国银行安顺支行行长助理,现住安顺市南水路17号三单元。 赔偿请求人黄燕平于2001年10月以本院再审改判其无罪
[案例正文]:
赔偿请求人黄燕平,女,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江津县人,原系中国银行安顺支行行长助理,现住安顺市南水路17号三单元。
赔偿请求人黄燕平于2001年10月以本院再审改判其无罪,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1.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四年零六个月身心受到损伤,名誉权受到损害,工作职务受到严重影响,家属精神受到打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60万元。2.赔偿家属探监、上诉、看病、医药费及其他费用69360.00元。3.赔偿从 1994年10月至2001年8月工资及各项补贴127541.10元。4.赔偿请律师诉讼费16000.00元。5.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恢复名誉。
本院查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安顺分院提起公诉,,以贪污罪判处黄燕平七年。黄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于1996年2月 1日作出(1995)黔刑经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没收赃款11668.53元,并处没收财产16078.10元及财物(财物附清单)。黄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于 1997年5月28日作出(1997)黔刑经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黄仍不服,于1998年3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1年3月5日作出 (1998)黔刑经再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黄燕平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黄燕平无罪。黄燕平从1994年7月4日被收审,同年9月27日转捕,1997年3月 20日因病取保候审,,1999年3月减刑6个月,199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实际被关押1640天,财物、现钱被没收。
本院认为,,认定黄燕平犯贪污罪,,造成黄燕平被限制人身自由1640天。2001年3月5日,经本院再审改判无罪,,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应给付赔偿金。。黄燕平所提恢复名誉请求,本院的再审判决宣告其无罪,并已将再审判决送达有关机关,已为其恢复名誉。黄燕平为诉讼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害及律师、、治病,家属探监的费用等,于法无据,不予赔偿。、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决定如下:
一、黄燕平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延续到1995年5月1日以后,被限制人身自由1640天,每天的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0年全国在岗职工的日平均工资为37.33元,黄燕平获赔偿金总计为61221.20元。
二、黄燕平的其他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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