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堂与利津县人民政府、利津县公路管理局用地行政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10 09:48:15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4年06月02日
[裁判字号]:(2004)东行终字第18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堂,男,1954年5月生,汉族,利津县北岭乡老台二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杜众华,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争军,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堂,男,1954年5月生,汉族,利津县北岭乡老台二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杜众华,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争军,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津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聂建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文,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
,男,1960年8月25日生,汉族,利津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利津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范乐强,局长。
,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振堂因用地行政赔偿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5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振堂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众华,被上诉人利津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新文、,,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振堂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振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利津县北岭乡老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5份证明能证实以下事实:1、上诉人在本案所诉争土地上有房屋四间,长16米、宽6米,共计96平方米。2、上诉人将诉争土地上大坑填平,填土面积1837.5立方米。3、上诉人在诉争土地上种有蔬菜。上诉人房屋损失为15360元,填土损失为7350元,共计损失22710元。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由于被上诉人违法将上诉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确权给第三人,致使上诉人在该土地的附着物遭到损害。因此,被上诉人县政府应当予以补偿上诉人10000元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是错误的。综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经济损失客观存在,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请求:1、;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0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