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颖与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案

发布时间:2019-09-20 17:26: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06月19日
[裁判字号]:(2000)年昌民初字第2133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陈颖,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回族,北京视普投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9603号。 委托代理人刘尚铎,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北
[案例正文]:
原告陈颖,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回族,北京视普投影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9603号。

委托代理人刘尚铎,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董元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晓晴,女,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小区12号楼4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初正阳,男,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营房8条3号楼502号。

原告陈颖与被告北京工美天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颖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尚铎、王辉,被告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元章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晓晴、初正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颖诉称:1998年8月13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以95 716元的价款,由被告为我位于昌平区八仙别墅9603号的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做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气味刺鼻,令人咽痛咳嗽,辣眼流泪,无法居住。对此,被告先强调要经常开窗通风,后又要求必须天天住用。我做到了前者,但对后者,只能勉强每周最多住二三天。基于室内呛人气味长久不消,我向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咨询,并委托该会下属的北京天衡诚信家装技术服务中心,对我的房间做了检测。根据咨询结果及该中心于1999年9月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开始知道自己居室内的刺鼻气味是装修材料所挥发出的游离甲醛严重超标所致。我及时将“甲醛浓度平均超标25倍”的检测结果通知了被告。同年10月,被告派人到我家调查,对室内空气中游离甲醛的刺鼻气味表示有同感,也认可我对木质装修部位是污染源的怀疑,但却当场以无先例为由拒绝了我提出的清除污染源的要求。从装修工程竣工,我一家就因室内空气刺鼻而被迫转向社会租房居住。但应被告多住人的要求,我和我爱人坚持每周在家住二三天。从开始我就感觉喉咙不适,一直疼痛至今,并且早晨还经常咳血。期间,虽没有查出癌症,但咽部已患过肿瘤,只是由于切除及时,才避免了更大的不幸。装修材料中,游离的甲醛,严重时可以使人致癌。目前我不但已经出现了癌症的前期症状,而且因长期遭受高浓度甲醛的危害,还不幸患上了慢性咽炎,这种疾病,只能减少发作,而无法根治。由于装修后,室内甲醛浓度严重超标,已给我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彻底清除污染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270 646.4元,其中包括房租损失88 000元,物业费损失12 072.1元,房屋折旧费11 308.79元,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损失45 200.98元,拆除挥发甲醛气体装饰部位连带损失10 000元,检测费800元,交通费1219.08元,误工损失2045.45元,身体损害损失95 000元,精神损害补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