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陈胜锋与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
发布时间:2019-08-13 1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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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7月03日
[裁判字号]:(2007)朝民初字第10404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陈胜锋,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东润枫景*室。 委托代理人谢怿雪,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
[案例正文]: 原告陈胜锋,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东润枫景*室。
委托代理人谢怿雪,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市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瞿传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运平,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敏,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号楼*单元*号。
原告陈胜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怿雪、高明,被告委托代理人苗运平、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6日,原告前往被告经营的酒楼就餐,并点用了由其推荐的凉菜“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2006年7月15日始,原告陆续出现了左手局部发麻、酸痛和刺疼,7月24日开始发烧,头部间断性疼痛,7月26日求诊于中日友好医院并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于2006年7月26日至2006年8月28日住院治疗。在此过程中,原告病症持续加重,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并且为了治愈病痛,原告遵医嘱大剂量服用对人体有副作用的药物,多次进行腰穿等具有极大痛苦和风险性的检验,使原告倍受身体及精神的双重煎熬。事发至今,原告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剧烈疼痛及药物治疗带来的副作用,更是由于该病初期的无法确诊及潜在的后遗症等问题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后经查,被告为降低成本擅自将凉拌螺肉的原材料由海螺更换为福寿螺,且加工工艺不当(未彻底加热)没有杀死福寿螺中所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是导致原告无辜染病以及引发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所在。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损害事实及结果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在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216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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