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银座化工厂与沈阳市克达石油化工厂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09:08:15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2007年02月25日
[裁判字号]:[2006]沈民再终字第88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市银座化工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山愉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周文波,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厂党支部书记,住址苏家屯区雪柳街221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市银座化工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山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波,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厂党支部书记,住址苏家屯区雪柳街221号。
委托代理人金达瑞,系辽宁奉天诚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市克达石油化工厂,住所地沈阳苏家屯区愧香街90一1号。
法定代表人牛景珍,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波,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苏家屯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沈阳市银座化工厂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克达石油化工厂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苏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银座化工厂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雪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乃通主审,审判员欧阳儒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文波及委托代理人刘伟、金达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003年5月7日至2004年3月7日克达石油化工厂租用银座化工厂的场地。2004年4月克达石油化工厂迁出时暂留在银座化工厂处一装有10吨燃料油的50吨油罐,后该油罐及燃料油被银座化工厂卖掉。一审认为;集体所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克达石油化工厂将油罐暂放在银座化工厂处,该厂本应妥善保管,但该厂却将此罐卖掉,致使诉讼标的物灭失,对此,银座化工厂应承担相应责任。基于灭失的罐及油均系种类物,故克达石油化工厂要求返还,银座化工厂应予返还。银座化工厂无能力返还时应按克达石油化工厂主张的相应价值予以赔偿。对于银座化工厂提出非克达石油化工厂主张的罐的大小及罐内无油的辩护理由,因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银座化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克达石油化工厂50吨油罐一台及10吨燃料油;二、如银座化工厂不能按上款返还,应赔偿克达石油化工厂人民币53,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银座化工厂承担。
。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银座化工厂上诉的请求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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