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正容、邓婷婷、黄述宽、高大珍、赵仕川与郑伟、汪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6 21:31: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05日
[裁判字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0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正容,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婷婷,女,200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正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正容,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婷婷,女,200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正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述宽(又名黄术宽),男,192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大珍,女,192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仕川,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黄述宽、高大珍。

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育明,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春嫒,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云辉,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来铭,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下称:人保歙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新安路54号。

负责人戈卫群。

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正容、邓婷婷、黄述宽、高大珍、赵仕川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5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郑伟驾驶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量及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皖J?63135重型厢式货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大道在慢速车道由乐从方向往西樵方向行驶,行至新基田路口时,碰撞同方向同车道由黄先荣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造成黄先荣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6年6月7日,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认定,当事人郑伟驾驶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载量及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厢式货车,、,其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郑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认定当事人黄先荣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黄先荣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黄先荣已在佛山市禅城区居住并在陶瓷制造行业工作期满1年。五原告与死者黄先荣为亲属关系,均属农业户口,邓正容是其丈夫;赵仕川、邓婷婷是其子女,时年分别为8周岁、5周岁,赵仕川由黄先荣与其前夫抚养,邓婷婷由黄先荣与邓正容抚养;黄述宽、高大珍是其父母,时年84周岁、79周岁,由黄先荣及其兄、姐、妹等五人共同扶养。原告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支付了交通费1500元。另查明,皖J?63135重型厢式货车属汪云辉所有,已在人保歙县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05年10月12日至2006年10月11日,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后,汪云辉于2006年6月6日、6月12日共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