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政府与牛脸明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发布时间:2019-08-08 02:43:15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11月06日
[裁判字号]:(2001)晋行终字第60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岚县人民政府,地址在岚县县城人民路93号。  法定代表人:何玉田,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亮全,岚县轻工总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赵大涌,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岚县人民政府,地址在岚县县城人民路93号。
  法定代表人:何玉田,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亮全,岚县轻工总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赵大涌,山西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脸明,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岚县古城乡西村人,原岚县通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山西天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岚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在岚县县城向阳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岚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
  岚县人民政府(下称岚县政府)因牛脸明诉岚县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岚县政府在一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1998年9月15日牛脸明签署的召开股东会《通知》;
  2、1998年9月19日《岚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岚县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4、;
  牛脸明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5、岚县通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崔怀明、韩怀亮、李秀珍等证人证言;
  7、牛脸明交纳资格金证明材料;
  8、2000年5月24日岚县通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行政起诉状》等。

  9、2001年4月19日高奋平、立案庭《情况说明》。
  岚县政府认为第9号证据在一审庭审时未与证人高奋平当面质证,且其出具的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8号证据中所称1998年12月4日的起诉时间无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可以出具书面证明,法庭质证时,岚县政府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证明的内容,第9号证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第8号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于2000年5月24日曾向本院递交过诉状的事实,,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其他证据经法庭质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997年10月,岚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进驻原岚县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矿机公司),指导该企业的改制工作。牛脸明按改制办法参加竞选该公司董事长。1998年4月2日,在工作组主持召开的该公司股东会上牛脸明被选为董事长。1998年4月9日,矿机公司变更为岚县通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通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工作组的监督下,牛脸明接收了原矿机公司的财产并投入经营。同年9月15日,通运公司决定当月19日由工作组主持召开全体股东会。9月19日,工作组成员张奇峰主持召开了通运公司股东会议,工作组其他成员张德弦、韩永生、李亮全等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工作组组织参加会议的股东对牛脸明进行了信任投票,结果牛脸明的不信任票占多数,工作组宣布罢免牛脸明的董事长职务。据此,工作组又组织股东发出选票,选举新的董事长,并根据投票结果,宣布王旺红当选为通运公司董事长。1998年10月20日,通运公司变更为现岚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