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宇与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20 02:07:15


:湖 北 省 十 堰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26日
[裁判字号]:(2001)十中法委赔字第8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  赔偿请求人张春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十堰市工商银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卢杰昌,该院检察长。  复议机关十堰市人民
[案例正文]:
  赔偿请求人张春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十堰市工商银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卢杰昌,该院检察长。

  法定代表人罗金昌,该院检察长。
逮捕、刑事违法、扣押为由,,,,。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张春宇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1.赔偿违法羁押143天的赔偿金;2.返还违法扣押的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4.赔偿医疗费800元;5.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刑事拘留,,当日执行。取保候审,共羁押143天,同时扣押张春宇现金人民币40000元。,该决定认为:该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春宇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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