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年国、刘回娟诉被告王红军、威海市环翠区孙家镇远遥村村民委员会海上人身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5-11 01:38: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08月29日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 原告:于年国,男,汉族,1954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191号,农民 原告:刘回娟,女,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191号,农民
[案例正文]:
     原告:于年国,男,汉族,1954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191号,农民


    原告:刘回娟,女,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191号,农民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兆强,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威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威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红军,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生,住文登市大水泊镇黄山阳村49号


    委托代理人:刘晓蕾,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潭,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守东,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年国、刘回娟与被告王红军、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远遥村委会”)海上人身死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年国、刘回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勇、于兆强、被告王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蕾、被告远遥村委会委托代理人万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子于永春受雇于二被告从事海上捕捞作业。2001年5月14日,在远遥村海区作业,不幸死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5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红军辩称,被告与于永春是合伙且第一次出海即遭不幸,应适当补偿。于永春对其死亡有过错。为处理丧葬事宜,被告已支付1035元,应从补偿数额中减去。


被告远遥村委会辩称,于永春与远遥村委会无关,不是受雇关系,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永春,又名于江涛,男,生于1977年3月6日,生前住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191号,农民。对于永春是否具有潜水资质,原告未能提供证明。被告王红军称于永春没有潜水证。


    原告主张于永春与两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称于永春与被告有口头协定,有证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