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文艺诉刘维秩、大连金州南棉路血栓病医院医疗差错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14 02:24: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1999年08月23日
[裁判字号]:(1998)金民初字第1321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鲍文艺,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法定代理人张春清(原告之母),1940年3月6日生,汉族,系大连理工大学退休职工,住×××。委托代理人郭兆玉,大连涉外商贸律师事务
[案例正文]:
原告鲍文艺,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张春清(原告之母),1940年3月6日生,汉族,系大连理工大学退休职工,住×××。

委托代理人郭兆玉,大连涉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维秩,1932年2月8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长青乡新兴卫生院退休乡村医生,住×××。

委托代理人刘英生,,住×××。

被告大连金州南棉路血栓病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潘英秀,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英生,身份同前。

原告鲍文艺诉被告刘维秩、被告大连金州南棉路血栓病医院医疗差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文艺的法定代理人张春清、委托代理人郭兆玉,被告大连金州南棉路血栓病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潘英秀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英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28日到被告大连金州南棉路血栓病医院中医科治病,被告刘维秩为其诊脉。同年12月30日,原告去取药,被告刘维秩给原告开了三种药服用,药费1890元。次年1月上旬,被告刘维秩又给原告开了二种药,让其按嘱咐服用。三日后,原告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刘让其继续服药。1月22日起,原告开始到处就医,不久,因病情加剧,导致瘫痪。3月26日,大连劳动卫生研究所诊断为铅中毒,现生活不能自理,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补偿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