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坠崖身亡 组织者和领队分别承担10%和5%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5 17:27:15
2013年11月17日下午,韶关市一名女性驴友攀登乳源瑶族自治县境内海拔1241米的“老婆头”后下撤时不幸坠崖身亡。活动组织者此前以某户外俱乐部的名义在当地一网络论坛户外版发起活动“召集帖”,包括坠崖驴友在内共14名驴友参与此次户外攀登活动。
坠崖事件发生后,遇难家属将网上发起召集帖的俱乐部负责人以及当事领队告上法庭,要求俱乐部给予民事赔偿。,一度吸引广东、湖南等地数十名户外活动组织者和“驴友”前来旁听。
日前,,这起驴友坠崖案件经过历时近两年的一审、二审后终于尘埃落定,,即被告韶关市某户外俱乐部赔偿65046元及被告魏某赔偿32523元给原告。
驴友家属:
组织者三大错
2013年11月17日,一行14名驴友前往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境内的山峰“老婆头”徒步旅行,当日15时许,袁女士在登顶后下撤过程中不慎坠落到约60多米深的悬崖下。后经大批救援人员一天一夜的全力搜救,最终证实袁女士已不幸遇难。
袁女士家属华某等6名原告称,2013年11月13日,被告以某俱乐部的名义在韶关家园网站户外版发帖召集户外爱好者,定于同月17日攀爬“老婆头”登山路线,袁女士经魏某邀约,于17日参加了此次登山活动,并向活动组织方交纳了50元车费及6元保险费。
原告方在案件一审时认为,此次事故被告存在三点主要过错:一是被告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向包括袁某在内的全体参与人员收取了活动意外保险费,但实际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二是被告在组织此次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未能预防悲剧的发生,即被告在明知老婆头登顶路线情况及危险性的前提下,在登顶及下撤过程中,未设置绳索保护措施,且领队未带头下撤而是由袁某第一个下撤,以致袁某失足时无任何保护设备,直接坠至山崖,无法进行及时的应急救援;三是被告某俱乐部打着“AA制”的旗号,组织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意在逃避责任、赚取非法所得。
坠崖驴友家属方认为,被告方应对袁女士的坠崖身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救援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0906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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