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9 02:36:15


  案例:2015年7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杨某手臂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另一方的周某负全责。杨某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周某赔偿杨某1.8万元,协议中写明“一次了结,今后永不追究”。今年4月,杨某入院做二次手术,之后经伤残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杨某找到周某协商赔偿金额,但周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拒绝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无奈,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周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万余元。最终,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费用共计45600元。

  专家点评::“下列民事行为,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本案中,杨某与周某签订协议时伤情尚未稳定,对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难以准确计算损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周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无法确定,现在经鉴定构成伤残,二次手术又产生费用,双方当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该协议显失公平,协议无效。因此,杨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得到法律的支持。

  专家提醒:“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达成的协议,但“一次性赔偿协议”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协议中只要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或者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协议。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撤销权消灭。

  (原标题: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受害人可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