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输液晕倒在过道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9 12:42:15


  郭某某(化名)醉酒后被朋友送到医院吊水,然而,几个小时后他被人发现摔倒在妇产科过道,造成­脑损伤、­骨缺损,经过多次住院治疗,还是落下个七级伤残。郭某某认为,在他醉酒的状态上,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他的伤势需要承担责任。,索赔38万余元。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50%责任。

  醉酒输液治疗几小时后晕倒妇产科

  2014年7月30日晚22时左右,郭某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在其朋友的陪同下到安徽某医院急诊治疗,医生对其进行输液,输液开始后其朋友先行离开。输液结束的时间约在次日凌晨1时30分,他输液后继续在输液大厅的病床上休息。然而,等到5时40分许,郭某某被他人发现晕倒在医院二楼妇产科过道上。医生发现郭某某伤势比较严重,对其进行抢救。出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到,郭某某在医院吊水后不慎摔倒。郭某某随后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闭合性­内损伤,创伤性脑出血,额骨骨折等。

  ­骨缺损多次住院被鉴定轻度智能障碍

  郭某某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医生建议其进一步行“高压氧”及康复治疗,预防癫痫,3月后行­骨修补术等。

  郭某某从该医院出院的当天便入住安徽省另一家医院,诊断为特重度闭合性­脑损伤术后、右额颞骨缺损等。郭某某住院治疗48天。

  同年10月31日,郭某某再次入住第一次住院的医院,因­骨缺损修补住院治疗26天。

  2015年1月8日,郭某某第三次入住该院。郭某某合计住院100天,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2万余元,其中6万多元系其个人支付。

  经郭某某申请,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郭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脑损伤,遗留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

  医院被判承担一半责任赔偿17余万

  郭某某认为,医疗机构对患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他当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医生和护士应当判断出他的意识状态,吊水后应当进行诊断,但医院并没有提供书面的相应记录。医院承担责任是因为医疗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38万余万。

,医院应对处于其场所内的患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医院应对郭某某因摔伤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郭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78843.4元。

  医院不服判决,进行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标题:安徽一患者醉酒后去输液 过道上摔重伤索赔3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