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燃气外泄房客身亡 房东赔偿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9-08-03 22:42:15


男子孙某在租房内吸毒时,因燃气外泄至中毒身亡。其亲属认为系燃气热水器失灵有关,。日前,,赔偿死者父母和妻女损失7万余元,并驳回精神损失费诉请的一审判决。

2009年6月15日,孙某向史女士租得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内有燃气热水器,双方签有书面合同。同年11月23日晚,孙某与朋友多人在出租房内吸食冰毒。次日上午,有群众报警称该房屋内有漏水现象。警方接报后赶赴现场,进屋后发现孙某等两人已经死亡,另有两人处于昏迷状态。经公安部门法医初步勘查,结论为淋浴器不具有排风的原因,致使多人中毒。孙某的父母、妻女获悉噩耗,悲痛万分。认为孙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与租房设施不善有关。今年6月,将房东史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70万余元。

史女士夫妇认为,与孙某之间仅仅是房屋租赁关系,并非直接侵权人。且死者系长期吸毒人员,事发当天仍在吸毒,不同意诉讼请求。

那么,孙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还是吸毒?史女士夫妇是否应承担责任?从第一时间进入现场的法医推定出因燃气热水器的长时间燃烧且排气不畅,造成大量一氧化碳形成,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较之直接吸毒致死的可能性要大。史女士夫妇作为房屋出租人理应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热水器及其他的房屋附属设施。但从房屋内的燃气热水器的型号及性能来看,该热水器使用的时间已较长,排风性不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反映出,孙某承租时,已对热水器进行过了确认,同时孙某作为实际使用人对该热水器进行着实际掌控,也在合同上确认由其自己负责安全,故理应对该危险承担更严格的注意义务。然而,孙某在房内吸毒,存在着意识不清,不合理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可能性。因此,孙某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酌定史女士夫妇承担10%的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并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孙某自身承担相当大的过错责任,故精神损失费之诉请不予支持。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