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 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1-01-03 11:23:15
福建省福州市一市民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一房两卖”导致无法交房,。最后,,福建翠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鸣公司)退还购房款27万元,并赔偿损失27万元。
2004年4月间,翠鸣公司与福建凯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翠鸣公司将某酒店部分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凯乐公司施工。随后,双方又订立购房协议,约定凯乐公司向翠鸣公司购买两单元房屋,并在工程量达到购房款时,由翠鸣公司于7日内将房产登记给凯乐公司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2004年6月间,凯乐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将其中一单元房屋产权登记为林心。2004年7月间,翠鸣公司向林心出具一份收取27万元购房款收据。此后,林心多次要求翠鸣公司交房,翠鸣公司拒绝交房。该单元房产已登记在他人名下。,要求该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并按购房款的一倍赔偿损失。
经一审二审,福州中院最终认为,翠鸣公司将已出售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已构成欺诈。据此,该院判决,翠鸣公司退还林心购房款27万元,并赔偿损失27万元。
点评
福州中院法官林达成认为,在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市场,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运用各种手段欺诈购房者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此高额的惩罚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有些人认为这样的判例,是一种运用法律来劫富济贫的义举,不应提倡。其实不然,在以诚信为基石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原本不应以法律之严苛去干预契约的自由,但凡触及法律底线或违反公平正义,那法律也绝不会袖手旁观,法律不会分辨贫富高低,法律永远站在正义与良知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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