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屋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0 03:31:15


  现在买房的人越来越多,同时也难免会出现房屋纠纷,房屋纠纷的纠纷类型很多,比如房屋出现裂缝、房屋漏水、房屋质量不合格无法居住、无法按时交房和配套设施不符合约定等等房屋纠纷,在房屋纠纷中受害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房屋纠纷赔偿。那么,作为当事人需要了解一下房屋纠纷赔偿标准有哪些。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当事人在进行房屋纠纷赔偿时需要按照房屋纠纷赔偿标准来赔偿。2018年的房屋纠纷赔偿标准如下:

  一、在房屋纠纷赔偿中,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在房屋纠纷赔偿中,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一)我们可以根据《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所以,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二)其次,我们可以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再有,我们可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在房屋纠纷赔偿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我们可以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

   能否免责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一)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二)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三)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四、在房屋纠纷赔偿中,由于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一)配套基础设施

  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销售广告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在房屋纠纷赔偿中,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

  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房屋纠纷赔偿中,存在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二)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

  虽然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在房屋纠纷赔偿中,房屋的规划、设计变更没有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

        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在房屋纠纷赔偿中的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在房屋纠纷赔偿中的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一)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二)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三)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以上就是关于2018年房屋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常见的房屋纠纷有很多种,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房屋纠纷去进行不同的处理,房屋纠纷不同,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会不一样,所以进行房屋纠纷赔偿的时候可以参考房屋纠纷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如果当事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进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