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查找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4-06 23:05:15


  适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增加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三级案由,并在其项下增加两个四级案由。为医疗纠纷的依法解决注入了新的动力,提供了明确的司法依据。

  今天,呈现在我们眼前的高等学术机构、专家学者、;众多法学专业的同学对这一领域问题的关注和兴趣,让我打消了一种顾虑。。因为“闹”医可以较及时、较充足地获赔,和司法权威的严重削弱(刚才法官的观点予以了证实),很多人已经不再相信和依靠法律来解决其与医疗机构的纠纷。有一天,会不会出现法学专业的同学都不再问津医疗法律。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举办的这次学术研讨会,以及这次研讨会反映出来的各位的热情,让我打消了这种忧虑。

  我为在这样的时期能够受邀参加这样有意义的活动而倍感荣幸!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叫做“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

  一、问题的提出

  多年来,人们在为寻找解决医患纠纷的得力的“第三方”而不懈努力。因为大家发现,现行的医患争议解决主渠道被引到了医方单方的园地,并且造成了医患关系的严重对立和互不信任。一方面,非“闹”不足以及时、足额地让受害患方获得赔偿;另一方面,医界、卫生界,、委员越来越痛心医生和医院被“闹”,不断呼吁国家警力作为第三方强势介入。当然,更多的关于“第三方”的声音,是对独立的鉴定、调解、仲裁机构的期待和呼吁。

  与此同时,人们发现,这些“第三方”力量似乎并不足以成为解决医患纠纷、查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力军。在实施中,也总是感觉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持(《人民警察法》就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和当事人信任支持,总是底气不足。颇有“振臂一呼,应者寥寥”的尴尬。究其原因,现在看来,这些“第三方”被局限在法定力量之外了。看来人们一直在法律本身设定的基本程序之外花时间找力量。从与法律含义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上,这些所谓的“第三方” 也只能是第三,是“再次”。

  那么,在医患争议处理上,在查明医疗损害责任的职责上,有没有“首先”的力量,法定的“第一方”力量呢?,应受害人亲属的委托和要求,一直在用实践为这个问题寻找答案。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