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林与平度市蓼兰镇东吴家村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21-06-01 09:49:15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吴*林与吴*孟、吴*春、*度市蓼兰镇A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A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度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0日作出(2002)*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裁定,驳回吴*林的*诉,吴*林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青民五终字第1042号民事裁定,指令*度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度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2004)*民一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度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以(2005)*民一监字第1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再审后,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民再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A村委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A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吴*乐及委托代理人邓*英,吴*林,吴*孟的委托代理人梁*,吴*春的委托代理人于友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认定的证据,可以证明如下事实:1999年,A村委为壮大集体经济,同时也为了解决本村草莓品种退化、白粉病严重等原因,计划在A村繁育推广草莓良种,A村两委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建立草莓基地,因无资金,遂与包括吴*林在内的12户村民协商让其顶名贷款。1999年9月17日,吴*林作为借款人,A村委作为担保人,以购买草莓苗为由向*度市蓼兰信用社何家店分社借款1万元。借款手续办妥后,A村委出纳吴*军支取了包括吴*林在内的12户的借款9.5万元,未入村委帐,直接送至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购买了草莓苗并种植,农科所于1999年9月22日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注明收到*度蓼兰A村暂交草莓苗款。A村委欲与农科所、山东省青丰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丰公司)签订合同成立青岛市草莓优质种苗繁育中心,因未获村民大会通过,吴*春遂持*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刻制了“*度市蓼兰镇A村草莓协会”(以下简称草莓协会)的公章。2000年2月23日,吴*孟作为该协会的负责人,以“草莓协会”的名义与农科所、青丰公司签订《青岛市草莓优质种苗繁育中心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草莓协会”公章。2002年4月19日,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等原因,农科所、青丰公司、“草莓协会”三方签订了关于解除《青岛市草莓优质种苗繁育合同》的协议,对各方的投资及繁育中心的债权债务作了处理,*度市蓼兰镇人民政府作为鉴证方在协议上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