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17:01:15
上诉人中国A化工(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A化工集团)为与B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国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苑*然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袁*霞担任记录。
:。”但鉴于签订合同的债权人C行宜阳县支行已经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该债权转让,B国际系该债权再次转让的最终受让债权的主体,其与A化工集团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A化工集团与C行宜阳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就地域管辖的约定对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约束力。在债权人B国际与A化工集团双方未就解决纠纷的管辖问题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A化工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从B国际已提交的两份转让协议内容看,两次债权转让均属于原保证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包括B国际在内的所有受让人,在取得让与人原合同全部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继履行让与人在原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其中就包括将合同争议提交让与人与债务人已合法、。原保证合同并未对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作出除外的约定。在债权两次转让书面协议中,包括B国际在内的受让人也均未对原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持有异议或作出过不受该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故应依法推定接受原保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束是受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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