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海支行诉上海兰格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1-26 03:14:15


A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海支行诉被告AB科技有限公司、被告AC车轮有限公司、被告AD管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5日受理后,被告AD管道有限公司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AD管道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A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后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阳独任审判,于200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AD管道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科技有限公司、被告AC车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AB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682040144),约定由原告向被告AB科技有限公司贷款27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1月28日,贷款月利率为5.04‰,逾期罚息为日万分之2.52。同日原告又与被告AC车轮有限公司、被告AD管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该两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即放款于被告AB科技有限公司的指定帐户,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AB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依约还款,造成违约。被告AC车轮有限公司、被告AD管道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AB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70万元、计至2005年1月28日,按月利率5.04‰计算的利息55,792.80元;支付按日利率万分之2.52计付的、自2005年1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被告AC车轮有限公司、被告AD管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等费用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为此,原告提交《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被告AB科技有限公司、被告AC车轮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被告AC车轮有限公司、被告AD管道有限公司同意对被告AB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确认书、放款凭证及计息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