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鹤壁分行长风路支行与鹤壁市炭素有限公司、鹤壁振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发布时间:2019-08-10 04:13:15
原告某银行鹤壁分行长风路支行(下称某行长风路支行)与被告鹤壁市A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鹤壁B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建业独任审判,于2003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民、耿旭、被告B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某行长风路支行诉称,1997年1月17日,某银行鹤壁分行新华街支行(下称某行新华街支行)与被告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某行新华街支行借给被告A公司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1月17日至1997年7月2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9.24‰。同日,某行新华街支行与被告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B公司对被告A公司上述借款向某行新华街支行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被告B公司对被告A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某行新华街支行即于同日借给A公司5万元人民币。合同到期后,被告A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B公司也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某行新华街支行于1999年6—7月份、2001年6月19日对二被告催收贷款,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贷款,因某银行鹤壁分行机构重组,原某行新华街支行债权债务由原告接收,,,2002年10月20日前利息117691.32元,2002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人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判令被告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A公司未答辩。
被告B公司辩称:1、A公司有资产,应从该公司财产先予清偿债务;2、原告计算的利息不准确;3、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4、对原告诉称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针对被告B公司的第1条抗辩理由原告提交了豫银字97-4号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为确保乙方(某行新华街支行)与A公司签订的97年豫工银字第4号合同的履行,甲方(B公司)愿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承诺对借款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资讯
-
西藏赛亚经贸服务公司与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08-08 1
-
02-11 0
-
08-10 0
-
08-23 0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海支行诉上海兰格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01-26 0
-
中国农业银行汕头市分行诉汕头市润诚企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11-0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