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9-10-27 17:30:15


上诉人青岛A空调器总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B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以下简称B支行)、被上诉人青岛C物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原审被告青岛A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995年11月2日,原告B支行与被告C公司、空调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B支行借给C公司人民币80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1995年11月2日至1996年5月7日,月息为10.05‰。空调公司作为借款方的担保单位,约定:“如借款方不能履行时,由担保方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合同签订后,B支行按约定将款贷给C公司。借款期限届满,C公司未还款,担保方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起诉讼,诉请判令C公司、空调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判令被告A集团对空调公司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1996年2月6日,被告空调公司向青岛市B行政管理局高科技工业园分局申请变更原注册资金时,被告A集团曾出具证明,证明空调公司是其下属法人单位,待该公司原有业务基本结束后依法注销。

:原告B支行与被告C公司、空调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主要条款明确,意思表示一致,手续完备,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期满,C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空调公司为借款合同担保,在借款人C公司逾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B支行主张被告A集团因占有空调公司资金而应承担该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C公司偿还B支行借款800万元(本金)、利息1163830.96元,合计9163830.96元。二、空调公司对C公司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B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计110010元,由B支行承担22003元,C公司承担55005元,空调公司承担33003元。

空调公司上诉称:在本案借款合同签订之前,被上诉人C公司已欠被上诉人B支行本息800万元,为此双方恶意串通,采取“借新还旧”的欺骗手法,骗取空调公司为其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空调公司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