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中轮候查封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0-10-30 00:06:15
财产保全中轮候查封的效力认定 ——广州中院判决深联公司诉逸涛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自在先的查封解除时自动生效,,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
案情
原告深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联公司)因与广州千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千安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了仲裁。在仲裁期间,。2007年11月8日,.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第一被告广东逸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逸涛公司)因与千安公司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在第二被告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1亿元限额担保的情况下,2007年11月23日,广东高院作出(2006)粤高法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千安公司名下34658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认该土地使用权被广东高院轮候查封。
同年11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千安公司应以其自有的520亩(共计346586.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其对原告的3.5亿元债务,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须在同年12月4日前开始办理。依据已经生效的上述文书,原告在12月依法向广东高院申请执行。
2008年3月7日,原告向广东高院申请解除依据(2006)粤高法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查封决定。广东高院经审查后,依法解除了对千安公司名下的346586.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起诉,.25万元;判令第二被告在1亿元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
,无论第一被告向广东高院申请的轮候查封是否解除,都不会对原告申请执行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原告主张第一被告申请查封错误,证据不足;原告据此主张第一被告赔偿错误查封造成的损失,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逸涛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以及深联公司是否因为该财产保全遭受了损失。
一、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及损失认定
本案中,逸涛公司因与千安公司的另案纠纷向广东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广东高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裁定,而深联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于同年11月28日才作出,即逸涛公司申请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使用权仍为千安公司所享有,故深联公司主张逸涛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深联公司是否因逸涛公司对千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遭受了损害?、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由此可见,深联公司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因此,逸涛公司申请对该土地的财产保全并未对涉案土地过户到深联公司的名下产生障碍,也即并未损害深联公司的利益。
二、轮候查封的效力认定
《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扣押、冻结的财产,、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另外,《批复》中答复,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由此可见,轮候查封在作出时尚未发生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轮候查封后,,可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发生效力;2.,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3.,、、,,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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