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被人挂失盗领 银行被判承担全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5 11:44:15


本报讯 日前,,依法判处某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原告韩某3520元存款及利息。

2009年,韩某在德城区某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处开户,有一本通存折一本。2010年8月28日,韩某向信用社申请密码挂失,信用社为韩某换取了新的存折,韩某重新设定了密码。同年9月22日,韩某的存折被挂失,9月29日,有人用新存折取走韩某存款3520元。

信用社认为,韩某于2010年9月22日持本人身份证及存款详细信息去信用社申请存折挂失。2010年9月29日,信用社给韩某补了新存折,挂失人持挂失申请书将新存折取走,当日便在信用社另一分社将3520元现金取走。。

对挂失申请及存款凭条,韩某认为不是其亲笔书写,自己也没有取款,同时韩某申请了司法鉴定。,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挂失申请上确实不是韩某的笔迹。

鉴定书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原告到被告处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储蓄存单,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应予确认。在储蓄合同中,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储蓄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挂失业务时,应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方式进行操作,尽到谨慎核查注意义务。本案被告为原告办理存单挂失、补领手续,经鉴定并非原告本人亲笔书写,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将补发的存折交付给了原告。据此,。(张炜琰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