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导致邻近铁路损坏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0-12-15 18:47:15


【案例】
原告A铁路局A工务段诉称:

被告经理部未经我方许可,擅自在涂港铁路桥旁挖坑,致使铁路桥护锥开裂、下沉,影响了铁路列车的行车安全;造成铁路部门的损失,要求被告经理部赔偿损失人民币78514元,要求被告指挥部赔偿损失人民币4800元。

被告B总公司A经理部辩称:

我方施工造成铁路桥护锥裂缝扩大是事实,但我方是按第三人C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的,C公司应当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江西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国道改建工程指挥部辩称:

被告经理部是由C公司招标进场施工的,由C公司直接管理施工,与我方无关。我方是在损害结果发生后(1996年2月6日)成立的,属江西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临时派出机构,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江西C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述称:

我方是投资者,不是设计者,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本案损害事实的直接造成者被告经理部单独承担。

1995年10月24日,第三人江西C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被告B公司A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的上级主管部门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道界山岭一温家训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承包人B公司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合同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合同签订后,C公司按约向承包人提供了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经理部也按约于1995年11月1日进入施工地点。在浙赣铁路线K556+036M的涂港桥护锥下进行施工过程中,为改建公路桥基础,经理部未事先征求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便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挖掘一个深6M、宽6M、长8M左右大坑。1996年1月19日,原告A铁路局A工务段(以下简称工务段)发现公路桥一侧的铁路涂港桥上行桥西桥台右侧护锥多处发生开裂,线路下沉,危及行车安全,即通知了经理部,并采取了维护监护措施。根据“上铁(86)工综001号、上铁(93)工综007号、上铁(95)工综031号、上铁(95)桥隧大桥单价分析”及工务段预算编制说明,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8514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工务段多次向被告经理部、第三人C公司索赔无着,遂引起诉讼。

此外,被告江西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国道改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于1996年2月6日成立,属江西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派出机构,其职责是对***国道改建工程实行统一管理指挥。在庭审中第三八C公司对铁路的损失予以承认,未提出异议。

(l)1989年第39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施工作业,造成运输设施损坏,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经理部系按第三人C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C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经理部或C公司在对原告赔偿后,有权按责向另一方追偿。

(3)原告工务段要求被告指挥部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

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经理部赔偿原告工务段经济损失人民币78514元,第三人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驳回原告工务段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