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9 22:11:15


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指的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理解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需注意两点:

1?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所要求的物件,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2?地上工作物致害的发生原因,是地上工作物的倒塌、脱落或坠落。倒塌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本身结构的破坏而全部或部分的倾倒、坍塌;脱落是指作为地上工作物组成部分的物件与主体相分离而掉落;坠落是指搁置或悬挂于建筑物上的物件离开原来的位置而掉落。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与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是两种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

1)责任承担者不同。前者是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后者是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2)损害原因不同。前者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后者是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施工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3)特定地点的要求不同。前者对导致损害发生的物件要求为地上工作物,但对地上工作物所处的地点或位置并无要求;后者要求施工地点位于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否则不构成地面施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