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下浮桥溺死夫妇 漯河七家政府部门被告<br /> <br />
发布时间:2019-08-04 06:10:15
2006年4月7日上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失去父母的孤儿周某峰及死者的父母将浮桥经营者张某珠、主管浮桥的A市水利局、A市交通局、河南省B工程管理局等七家单位诉为被告,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7551.08元。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2001年7月份,被告张某珠经原F县E镇人民政府(现召陵区E镇人民政府)、原F县交通局(现F区交通局)、原F县人民政府(现F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几条大铁船在沙河上建起一个简易浮桥,雇佣被告侯*雨、侯*文、张*章、程*彬四人从事经营活动。该简易浮桥的南岸是A市召陵区E镇河状村,北岸是周口市G县址坊镇程湾村。
2005年12月5日凌晨一点多钟,受害人周*利、李*香夫妇从G县用四轮拖拉机送砖途径此桥回家,当周*利驾驶四轮拖拉机行驶到浮桥上时,由于浮桥太窄,并且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车辆掉入河中,周*利、李*香夫妇当场溺水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张某珠作为浮桥的所有人对浮桥没有设立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侯*雨、侯*文、张*章、程*彬作为雇工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张某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A市召陵区E镇人民政府、被告A市F区交通局、被告A市F区人民政府,超越职权范围,擅自批准被告张某珠在沙河上建设浮桥,存在过错,为这次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市地方海事局,其前身为A市港航监督所,,经A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主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检验和船务管理工作,但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A市交通局、A市水利局、河南省B工程管理局是河道的主管机关,,造成违法假设浮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长达六年之久。期间该浮桥曾多次造成车辆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作为主管机关,从未采取过任何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由于主管机关失职,造成周胜利、李瑞香夫妇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浮桥经营者张某珠、被雇佣者候*雨等四人及A市水利局、A市交通局、河南省B工程管理局等七家单位都辩称此起事故自身不存在过错,起诉请求。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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