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1 01:56:15


  本文主要分析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程序,国家赔偿范围主要是受害人受到损害时所造成的。国家赔偿程序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作为赔偿程序需要首先提出赔偿请求,在合议,再赔偿。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的依据、范围和程序

  (一)法律依据:。

  (二)国家赔偿范围:

  1、行政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三)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