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新法实施 国家赔偿案飙升考验信用
发布时间:2019-08-06 21:57:15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认为,一度被法学界专家认定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的《国家赔偿法》,由于“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因此,国家赔偿的发生就必然会产生国库支出,但这种支出是必要的。从长远来说,是保障了国家的财产,而不是导致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2001年有一起著名的“处女嫖娼案”。少女麻某无故被称为妓女,并失去两天人身自由。澄清事实后,工资,向麻某支付赔偿金74.66元,举国哗然。此时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时光荏苒,沧桑巨变。2010年12月1日,修改后的新《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取消违法确认程序、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取消赔偿上限等,亮点频现。
昨日,。这是一个月以来,。
曾几何时,《国家赔偿法》一度被法学界专家认定为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由于“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南方日报记者调查省内各公、检、法机关了解到,近日提起国家赔偿的案件明显增高,且索赔金额有惊人的增长。,仅此一案的索赔额就高达2191万余元。
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让法学界为之震动。对于眼下高攀的索赔案件来说,公、检、法机关将面临“捍卫国家信用”的使命。
“政协委员”被冤枉“诈骗”
今年1月25日,拿到终审无罪判决时,香港居民罗某已经戴了8年“诈骗犯”的帽子。
广东高院的判决书显示,出生东莞的罗某是香港居民,1992年回东莞创业,原香港中昌公司董事长,东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
1993年,罗某的中昌公司欠广东省内两家企业的债务,迟迟不还。由于中昌公司与中东客户有三角债,当年受海湾战争影响,欠款无法偿还,最终企业在香港申请破产。破产时,罗某没有隐瞒,如实在“债权申诉人”一栏列明了“华南公司”“机械公司”两家企业的名字。
2003年,。当年4月7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在看守所蹲了57天后,罗某的女儿凑了创纪录的2120万元,将罗某取保候审。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为一年,然而一直到2007年,公诉。
2008年,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罗某无罪。本以为扣了5年多诈骗罪的帽子,至此可以摘除,不料,,官司打到了广东省高院。一直到今年的1月25日,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决驳回抗诉,维持罗某无罪。
至此,背负“诈骗”恶名,8年光阴已过。尤其让罗某不能承受的是,没有人来跟他说一句“对不起”,当年取保候审时抵押的2120万元保证金,竟被公安机关划走了1050万元支付欠款。能这样处理保证金吗?广东省高院判决书的回答是“不能”。
为此,,包括:逮捕57天的赔偿金7000余元,2120万的利息损失940.5万余元,财产损失10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0万元。
“新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了,我对法律还抱有希望。,竟然无人受理,,,至今已经有两周了。”对于罗某的说法,,,该院大厅提供叫号服务,不可能出现无人受理的情况。
新法实施广东索赔纷起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刘恒军做客南方网时曾透露,1995年至2009年期间,,决定赔偿的金额达3000多万元,2009年全年达数百万元。
而此次罗某一次要求索赔总计2191万余元,仅从申请数额上,就刷新了广东省内以及国内的索赔纪录。
2007年,广东省体彩中心下属一网点空打彩票,造成国家损失2775万元,时任广东省体彩中心主任的麦某一度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刑3年6个月,最终被无罪释放。2010年12月,。当月,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支持麦某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决定赔偿麦某7.4万余元。
这是2010年12月1日,新《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后,广州地区的一个判例。此后,依据新法索赔的案件数量在广东省内迅速攀升,在当月,仅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的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就有3起,远超去年同期。
和罗某一样,近期有多起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还在公检法机关的排队处理中。昨日,。
根据新规,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省内有关部门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的程序规定还不明晰,如今细化以后,将大大提高案件的办理速度。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实施15年后的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共有27个决定,涉及近30条法条。广东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有关律师感叹,此次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广东省已经索赔纷起,预计全国也将出现类似情况,这些案件都直指国家信誉。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说,这也是法制健全、国家信用受重视、赔偿标准提高的结果。
两个误区造成“不赔偿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认为,旧的《国家赔偿法》在认识上和制度上存在两个误区,即将“国家赔偿”等同于“国家机关赔偿”。在现实中,许多行政、司法机关把赔偿行为与“机关应承担的责任”连在一起,尤其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辅助制度面前,不少有理由有能力赔偿的单位,不得不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
为了让自己免遭民众的质疑、上级的盘查,宁愿采取“出事了也不承认,承认了也不赔偿”的策略。马怀德说,正是这两个误区,直接导致了百姓申请国家赔偿困难重重,甚至让《国家赔偿法》成了“国家不赔偿法”。
马怀德说,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要提出国家赔偿,首先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得到其确认。而这个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就是对公民侵权的国家机关。如此一来,受害人的申请函往往被司法机关当作上访信丢在一边,相当一部分进入不了司法程序;修改《国家赔偿法》,必须要破除“确认制”。
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旧法中备受诟病的问题多有解决。互联网上网民纷纷“拍砖”、“灌水”,就新法的亮点以及实施问题展开讨论。南方日报记者梳理看到,网友归纳出新法中取消违法确认程序、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取消赔偿上限等规定,是最得人心的亮点。
,此次新法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进行设置。以前只有在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新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可以通过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旧法中赔偿标准低,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遇到审讯机关打人,或者类似躲猫猫事件,如何索赔呢?”有许多网友提出类似的问题。
刘恒军说,出现拳打脚踢或刑讯逼供,只是极个别情况。新法规定,羁押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自证清白”!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以前有羁押机关举出“摄像头损坏”等说法,现在举证责任倒置,羁押机关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依法承担责任。
赔偿款国库支出是必要的
“如果办错了案子都不赔,那还有什么资格说自己是依法办事、执法为民?”广州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国家赔偿法》首席专家律师董亚民表示,国家赔偿案的数量其实很有限,但是不及时赔偿,就会造成恶劣影响。及时赔偿,不但不会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反而将大大提高公信力。
董亚民十分感慨地告诉南方日报记者,从他10多年来代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新法实施的意义,已经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而是彰显执法者观念的变革。多年以前,董亚民代理洪某提出的国家赔偿案,当时广东省高院决定以听证程序审理,。反观新法,已经有了质变的飞跃。
“这是新一代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更新、理念更新的结果。”董亚民这样认为。广州市赔偿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南方日报记者,对于眼下骤增的索赔案件来说,公、检、法机关将面临“捍卫国家信用”的使命。未来的道路已经铺好,但如何走好,还要有民众的敦促。
“国家赔偿款出自何方,是否由老百姓埋单呢?”刘恒军认为,国家赔偿主要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因此,国家赔偿的发生就必然会产生国库支出,但这种支出是必要的。首先,国家有责任对这类受害人进行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发生反过来又必然会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约束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用财政促进依法行政,应视为财政的合理支出,也是必要的。从长远来说,是保障了国家的财产,而不是导致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公信力如何彰显?民众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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