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车调包摄像迟到 新婚夫妇向无证婚庆公司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3 08:26:15
储先生为举行婚礼,聘请婚庆公司提供婚车并进行摄影摄像。可在婚礼当天,租用的婚车与婚庆公司承诺不符,而摄影摄像也姗姗来迟、匆匆而去。让人意外的是,这家婚家公司居然是无证经营。气愤之下,储先生的妻子吴小姐将婚庆公司的经营者王先生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向吴小姐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250元。
2007年11月25日,储先生为筹办自己与吴小姐的婚礼,与一家名为红玫瑰婚庆礼仪的婚庆公司签订婚礼庆典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在2007年12月1日为他的婚礼提供的婚礼婚庆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婚车使用、化妆服务、摄影、摄像及其他,总服务报酬为9,730元。合同还约定婚庆公司应为婚礼提供摄像师一名,摄像必拍场景为迎亲、外景、新房、婚礼现场、洞房。签约当日,储先生向该婚庆公司支付了70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摄影摄像应于婚礼当天上午9时左右到新娘家中;婚车为黑色保时捷轿车,该车租车价格为3,400元。
可到了婚礼当天,婚庆公司开来婚车并非是约定的保时捷轿车,而是变成了一辆红色克莱斯勒轿车,该车的租车价格仅为2800元。而当天的婚礼督导毕小姐也到庭作证称,她于上午七时左右到达新娘吴小姐家中,但到下午十五时左右才看见一辆红色婚车到新娘家中,摄影师、摄像师也是下午十五时左右才到新娘家中的,婚礼当天摄影师、摄像师并未拍摄洞房场景。
令人惊奇的是,在本案审理中,婚庆公司的王先生称红玫瑰婚庆礼仪公司是他个人经营,该公司并未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
:储先生与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因婚庆公司提供的婚庆服务存在瑕疵而依法诉讼,现储先生授权妻子吴小姐的追究侵权责任,并无不当。由于婚庆公司未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王先生承担。由于王先生提供的婚车及摄影摄像的标准及服务时间均与约定不符,导致了储先生和吴小姐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失,故应参照提供的婚车规格的差价款及摄影摄像的时间差距酌情赔偿。由于结婚庆典对于新人而言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该服务内容不可复制,因而王先生的未严格履约,必然导致新人的精神损害,故应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遂判决:王先生赔偿吴小姐婚车差价人民币600元、摄影摄像服务差价人民币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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