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标注不明 消费者能否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0-11-30 07:06:15
葡萄酒外包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却未标注具体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规定,消费者能否要求十倍赔偿?近日,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销售者退还消费者货款,驳回消费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5年3月,徐某在厦门多兰超市购买了标注“福建普罗食品进出口公司”经销的葡萄酒32瓶,共消费金额2997元,这些葡萄酒包装上标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
经仔细查看,徐某认为该葡萄酒的标签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2015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答复:“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标签上标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未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是有合法来源的食品,且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下架上述食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15年7月,,请求判令厦门多兰超市退还其购物款2997元;福建普罗食品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其支付赔偿金29970元,厦门多兰超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某认为,根据相关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葡萄酒,如果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则应同时标注出具体含量,其购买的葡萄酒均是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却未注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该超市与进出口公司未能尽到法定义务。
超市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质量没有问题,销售也不存在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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