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下浮桥溺死夫妇 漯河七家政府部门被告

发布时间:2019-08-04 13:55:15


2006年4月7日上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失去父母的孤儿周某某及死者的父母将浮桥经营者张某某、主管浮桥的某某市水利局、某某市交通局、河南省某某河工程管理局等七家单位诉为被告,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7551.08元。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2001年7月份,被告张某某经原某某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现召陵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原某某县交通局(现某某区交通局)、原某某县人民政府(现某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几条大铁船在沙河上建起一个简易浮桥,雇佣被告侯某某、侯xx、张某某、程某某四人从事经营活动。该简易浮桥的南岸是某某市召陵区某某镇河状村,北岸是周口市西华县址坊镇程湾村。

2005年12月5日凌晨一点多钟,受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夫妇从西华县用四轮拖拉机送砖途径此桥回家,当周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行驶到浮桥上时,由于浮桥太窄,并且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车辆掉入河中,周某某、李某某夫妇当场溺水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张某某作为浮桥的所有人对浮桥没有设立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侯某某、侯xx、张某某、程某某作为雇工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市召陵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交通局、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超越职权范围,擅自批准被告张某某在沙河上建设浮桥,存在过错,为这次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市地方海事局,其前身为某某市港航监督所,,经某某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主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检验和船务管理工作,但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市交通局、某某市水利局、河南省某某河工程管理局是河道的主管机关,,造成违法假设浮桥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长达六年之久。期间该浮桥曾多次造成车辆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作为主管机关,从未采取过任何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由于主管机关失职,造成周某某、李某某夫妇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浮桥经营者张某某、被雇佣者候某某等四人及某某市水利局、某某市交通局、河南省某某河工程管理局等七家单位都辩称此起事故自身不存在过错,起诉请求。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