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无名流浪者索赔案始末

发布时间:2019-08-11 18:55:15


公路上,一身份不明的流浪者被酒后驾车的江苏高淳县李某撞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报4月24日曾报道此案件)。。案件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一时间,起诉资格成为争议的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报道披露,,。?他们是怎样想的?

日前,,对这场诉讼的台前幕后一些不为人知的情况进行对话式采访。

记者:。同时,,受到质疑。但实际上,,是这样吗?

赵六福:是这样的。未名流浪汉交通事故之后,,问该案后续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问题,交付给哪个部门保存的问题,赔偿权利人问题,这几个问题交管部门说他们和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协商过,但协商不下来,就一直拖着没法结案。火化费用还由交通肇事人垫付着,骨灰暂由殡仪馆保管着。交管部门迫切地希望我们能想个办法出来。

记者:我们注意到,有观点认为,正因为有刚刚您说的这个《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没有必要走诉讼之路。他们认为适当数额的赔偿款的确定,可以由交管部门自由裁量。至于交付的“有关部门”,自然以民政部门最为适宜。那么诉讼之路真是不可绕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