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9 15:56:15
</script>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贯彻落实全国假日办《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5)1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黄金周旅游工作重要性认识,全面部署“十一”黄金周旅游有关工作
、旅游消费需求不断扩大而产生的,。自2000年黄金周旅游制度实施以来,在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市黄金周旅游工作已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旅游接待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黄金周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认真做好我市今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千方百计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黄金周假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启动假日旅游工作机制,结合国庆期间各项活动的安排,统筹研究黄金周旅游工作,统一部署,广泛发动,抓好有关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影响旅游环境的主要问题,周密制定和完善“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全面启动“十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统筹协调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
9月25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旅游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各类旅游安全隐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责任意识,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要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地区、本系统各旅游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举办节庆活动及其他公众集聚活动,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责成各主办单位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在9月2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地要制定黄金周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迅速处置,并按时上报市假日办等有关部门。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制定应对旅客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要做好安全防护设施修缮、重点地段扩容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要高度重视黄金周旅游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各地要继续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及对旅游车驾驶员、自驾车旅游者的安全教育。,在9月25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船)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要以交通安全为重点,制定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在租用车(船)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船舶)、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船)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人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采取签订安全服务责任书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驾驶员的违章驾驶行为。要加强对“十一”黄金周旅游自驾车出游的信息引导和交通疏导,加大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工作力度。市、区县(自治县、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十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地要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发生。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滑翔、空中动力游览等特种旅游经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遵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运营。各旅游景区(景点)、饭店、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工作,严防发生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同时要维护消费场所正常经营秩序,严禁引发治安和刑事事件。
9月25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工作机构要组织各类旅游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速滑、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市里将组织旅游、安监、交通、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全市重点旅游景区(景点)、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车(船)等进行督查,对安全工作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处。
三、整治和维护“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正当权益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主要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在“十一”黄金周旅游前和黄金周旅游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从严整治旅行社恶性削价竞争、发布虚假广告,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大力倡导和推进旅游诚信活动,积极开展旅游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坚决抵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治理旅游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城市周边和短线旅游市场,大力净化旅游景区(景点)游览环境;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旅”、“伴旅”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督导各旅行社做好迎接黄金周各项准备工作,严肃查处旅行社(公司)中组团社和接待社因合同纠纷扣留旅游者的行为;重点监督以往黄金周期间投诉比较集中的服务环节,并坚决严惩顶风违纪者。
“十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出国(出境)旅游也日益成为黄金周旅游消费的热点。、旅游部门要以“十一”黄金周旅游为重点,大力规范和整顿我市出国(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国(出境)旅游渠道进行非法偷渡活动,严肃查处对此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市出国(出境)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工作。9月2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贯彻落实全国假日办《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5)1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黄金周旅游工作重要性认识,全面部署“十一”黄金周旅游有关工作
、旅游消费需求不断扩大而产生的,。自2000年黄金周旅游制度实施以来,在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市黄金周旅游工作已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旅游接待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黄金周旅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认真做好我市今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千方百计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黄金周假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启动假日旅游工作机制,结合国庆期间各项活动的安排,统筹研究黄金周旅游工作,统一部署,广泛发动,抓好有关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影响旅游环境的主要问题,周密制定和完善“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全面启动“十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统筹协调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
9月25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旅游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各类旅游安全隐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责任意识,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要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地区、本系统各旅游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举办节庆活动及其他公众集聚活动,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责成各主办单位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在9月2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地要制定黄金周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迅速处置,并按时上报市假日办等有关部门。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制定应对旅客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要做好安全防护设施修缮、重点地段扩容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要高度重视黄金周旅游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各地要继续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及对旅游车驾驶员、自驾车旅游者的安全教育。,在9月25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船)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要以交通安全为重点,制定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在租用车(船)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船舶)、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船)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人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采取签订安全服务责任书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驾驶员的违章驾驶行为。要加强对“十一”黄金周旅游自驾车出游的信息引导和交通疏导,加大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工作力度。市、区县(自治县、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十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地要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发生。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滑翔、空中动力游览等特种旅游经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遵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运营。各旅游景区(景点)、饭店、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工作,严防发生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同时要维护消费场所正常经营秩序,严禁引发治安和刑事事件。
9月25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工作机构要组织各类旅游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速滑、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市里将组织旅游、安监、交通、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全市重点旅游景区(景点)、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车(船)等进行督查,对安全工作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处。
三、整治和维护“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正当权益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主要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在“十一”黄金周旅游前和黄金周旅游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从严整治旅行社恶性削价竞争、发布虚假广告,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大力倡导和推进旅游诚信活动,积极开展旅游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坚决抵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治理旅游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城市周边和短线旅游市场,大力净化旅游景区(景点)游览环境;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旅”、“伴旅”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督导各旅行社做好迎接黄金周各项准备工作,严肃查处旅行社(公司)中组团社和接待社因合同纠纷扣留旅游者的行为;重点监督以往黄金周期间投诉比较集中的服务环节,并坚决严惩顶风违纪者。
“十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出国(出境)旅游也日益成为黄金周旅游消费的热点。、旅游部门要以“十一”黄金周旅游为重点,大力规范和整顿我市出国(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国(出境)旅游渠道进行非法偷渡活动,严肃查处对此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市出国(出境)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工作。9月2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新资讯
-
国家旅游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
08-13 0
-
08-04 2
-
11-17 1
-
某旅游景点在十一"间,要求游客在买门票时必须同时买缆车票的做法合法吗?
08-12 0
-
08-13 2
-
08-3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