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家赠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0 08:18:15
在目前消费需求不旺的市场条件下,很多商家都不约而同的采用了"买X送X"的促销手段。赠品若不出什么问题,则皆大欢喜,但要是赠品因瑕孳而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该有谁来承担及如何承担呢?例如,甲商场在其商场海报中称,凡在该商场购买"七仙女"彩电一台,则送高压锅一只。后某乙到甲商场购买了一台"七仙女"彩电,甲商场也如约送其高压锅一只。某日,某乙之妻马兰花在使用该高压锅时,高压锅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致马兰花双目失明。马兰花双目失明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对此,有人认为商家向消费者赠送礼品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因此,"商家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范围之内向消费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果真如此吗?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某乙到甲商场购买一台"七仙女"彩电,甲商场送其高压锅一只"这一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某乙到甲商场购买彩电,甲商场送其高压锅",其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关系。商场送高压锅,确实是赠与,只不过并非有人所说的"附义务的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与附义务的赠与存在如下区别:1,附条件的赠与中的条件有控制赠与合同效力的作用,若条件不成就,则赠与合同不生效。如本案例中,若某乙不买彩电,则甲商场与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不生效。而附义务的赠与中的义务则没有控制赠与合同效力的作用。如张三送李四汽车一辆,但要求李四每天需接送一残疾小孩上学。此种情形下的"接送小孩上学"即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它并不能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当张三、李四意思表达一致时,合同就已经生效,李四得到汽车后履不履行义务对合同生效没有影响,只不过若李四得到汽车后不履行义务,张三可撤消赠与;2,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因所附义务本身就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所以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话,。而对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却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如甲商场不能要求某乙购买其彩电。我们再从要约与承诺的角度来分析,商家声称"买X送X","送X"就应是商家向消费者所发出的要约的一部分,在消费者对其要约进行承诺后,商家就有"送X"的义务,但一经送出后,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就没有关系了,就好象买卖合同中订有信用证条款,买方有向卖方开出信用证的义务,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后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一样。
区分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若为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物因瑕孳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只要赠与人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孳或保证无瑕孳的行为,则他对赠与物所造成的损害就不承担责任;若为附义务的赠与,则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就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而言,若商场对高压锅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孳或保证无瑕孳的行为,它就无须对高压锅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应由高压锅的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的情况下,商家虽声称"买X送X",但由于其卖的与"送"的皆为同种商品,且未标明何为卖品何为赠品(如在上海的一些超市里,经常有酸奶"买4送1"),因此,实际上其卖的与"送"的都应视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商家需对它们全部负瑕孳担保责任。
注释:
(1)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见1999年7月16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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